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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月28日,德江县潮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本镇村民与枫香溪镇村民山林地承包纠纷案件,解开绞缠于双方当事人心中六年之久的心结。 28日上午,在该镇司法所,调解人员就双方当事人山林地承包纠纷进行调解。王某某是枫香溪镇村民,王某是该镇村民,王某某与王某的父亲于六年前自愿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将各自所承包的山林地名为山半截进行调换承包,但最近王某某觉得自己调换给王某的山…
2月28日,德江县潮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本镇村民与枫香溪镇村民山林地承包纠纷案件,解开绞缠于双方当事人心中六年之久的心结。
28日上午,在该镇司法所,调解人员就双方当事人山林地承包纠纷进行调解。王某某是枫香溪镇村民,王某是该镇村民,王某某与王某的父亲于六年前自愿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将各自所承包的山林地名为山半截进行调换承包,但最近王某某觉得自己调换给王某的山林树木长得好,感觉自己亏了,因而有反悔之意,与王某发生纠纷。
调解当天,王某某认为当初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想将山林再换过了。调解人员对其进行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所以双方当事人当初自愿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遵守。
最终,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王某也自愿就互换山林一事对王某某做出部分补偿,双方冰释前嫌,承认当初口头协议继续有效,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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